福州大学建设工程结算审计实施办法

信息来源:审计处 发布日期: 2023-12-12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建设工程结算审计工作,促进建设管理不断完善,实现建设投资有效控制,根据《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福州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福州大学建设工程管理审计规定》《福州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福州大学修缮改造工程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法规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结算审计,是根据相关法规和合同协议对建设工程的结算造价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和确认,以及对相关业务管理活动进行审查和评价,主要包括施工过程结算审计和竣工结算审计。

第三条  建设工程结算审计由学校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及学校其他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

第二章  审计职责

第四条  建设工程结算审计以控制建设成本、规范工程管理为目标,真实反映建设工程实际造价,推动合同有效执行,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第五条  审计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熟练掌握相应业务知识和政策法规,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

第六条  审计处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建设工程结算审计内容和范围,有效促进审计目标的实现。在结算审计阶段,对达到依法必须招标数额标准的工程项目的立项、招标、变更、付款、合同管理等建设过程关键业务活动及其内部控制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价。

第七条  审计处应采用恰当的业务组织模式实施建设工程结算审计。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参与审计,为内部审计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补充。审计处应对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加强业务督导,有效控制审计质量。委托审计业务产生的费用经审计处确认后按照规定列入工程建设成本。

第三章  施工过程结算审计

第八条  施工过程结算审计,是按照合同约定的节点对分段结算的已完工程款进行审核和确认,以及对建设过程相关业务管理活动进行审查和评价。

第九条  施工过程结算审计范围原则上为施工工期一年以上的工程项目。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应明确施工过程结算的节点、范围、预验收要求、程序、时限。施工招标前,建设单位应向审计处报备。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合同约定的节点工程预验收合格后,根据合同约定的程序和时限及时送审施工过程结算。工程质量不合格时,应当在整改并验收合格后再送审。

第十一条  施工过程结算审计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是否按规定立项和执行国家、省、学校有关工程采购程序及其他建设程序;

(二)施工合同是否按约履行,合同变更是否按规定程序签订补充协议;

(三)当期结算的节点工程是否预验收合格;预验收是否手续完整、资料齐全

(四)各期过程结算是否按照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节点与范围准确计算;

(五)各期节点工程的价款调整、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是否依据充分、划分准确;

(六)已完节点工程款是否在相应已完节点概算金额内,工程款审批流程是否合规,支付金额计算是否准确

(七)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处实施施工过程结算审计时,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并及时提供下列资料有效原件及相应电子资料,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一)首期结算审计时,建设单位应提供立项批复文件、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招标控制价、招标答疑纪要、施工方案等各期共用资料。各期共用资料在首期提交后无需再次提交,除非有变更或新增内容。

(二)各期(含首期)结算审计时,建设单位应提供当期节点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变更资料、现场签证、施工记录、检测检验、验收报告、施工过程结算书、工程量计算书及审计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施工过程结算审计不影响工程进度款支付,进度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比例支付。

第十四条  经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双方签署认可的施工过程结算审计报告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竣工后原则上不再重复审计,确有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除外。

第四章  竣工结算审计

第十五条  竣工结算审计,是在建设项目竣工后对其结算价款进行审核和确认,以及对建设过程相关业务管理活动进行审查和评价。

第十六条  5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组织审核,审计处根据实际情况对5万元以下工程项目进行抽审;5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由审计处审计确定竣工结算价款。

第十七条  竣工结算审计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是否按规定立项和执行国家、省、学校有关工程采购程序及其他建设程序;

(二)施工合同内容是否真实全面履行,合同变更和终止的程序是否合规;

(三)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是否手续完整、真实有效;

(四)工程款审批流程是否合规,支付金额是否正确;

(五)竣工结算金额是否存在超概算及合同金额的情况,超过规定幅度的是否办理了相关审批手续

(六)竣工结算是否按照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准确计算;

(七)未实施的合同施工内容是否在结算中相应扣减,合同约定的奖惩、价款调整是否在结算中全面、准确的体现;

(八)项目资料管理是否完整、规范;

(九)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八条  在工程竣工后的60天内,建设单位应及时将竣工结算报审计处审计。较大项目或特殊情况,可以向审计处申请延期送审。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竣工结算审计工作,及时提供下列资料有效原件及相应电子资料,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一)立项批复文件;

(二)招标文件或其他采购文件招标控制价、发包价、招标答疑纪要、施工图或工程量确认函等)、投标文件(中标价、施工方案等)、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

(三)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

(四)竣工图、设计变更资料、现场签证;

(五)开工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六)工程竣工结算书和工程量计算书;

(七)审计工作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如项目重要情况或特殊情况说明、施工记录、工程款支付文件等。

第五章  审计程序和争议处理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对施工单位提交的结算资料进行前置审核。前置审核内容包括:

(一)立项程序执行情况;

(二)合同施工内容完成情况;

(三)设计变更是否执行规定程序;

(四)现场签证是否按实确认;

(五)主要材料设备的规格、型号、技术参数、品牌或生产厂家以及质量等级是否与合同约定一致;

(六)送审资料是否齐全、规范。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设工程审计信息实行线上管理,建设单位送审前应先通过“福州大学工程审计管理信息系统”线上填报项目信息,提出审计申请,经审计处审批通过后,建设单位应在3天内向审计处递交经建设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的审计申请表(一式两份)和完整的送审资料。

第二十二条  审计处在收到完整的送审资料后,3天内启动结算审计程序。资料不全或对资料依据本身产生异议,审计处有权不予受理或暂缓审计。

第二十三条  审计时间根据项目建设规模、专业类型及参建各方配合程度有所不同。审计时限从审计处收到完整的送审资料日始,至向建设单位递出审计意见初稿日止。一般情况,5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审计时限为20天;500万元~2000万元的工程项目,审计时限为30;2000万元~5000万元的工程项目,审计时限为45;5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审计时限为60天。如遇大型项目或特殊情况,审计时限延长。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收到结算审计意见初稿之日起14天内,应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对审计结果的书面意见递交审计处。当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对审计结果有异议时,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对工程定额的理解及计算上的争议,以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的解释意见为准;

(二)对材料设备价格上的争议,合同无约定时以市场询价为准;

(三)对设计变更的争议,以设计人员和建设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意见为准;

(四)对施工现场签证的争议,以现场检测、复查为准;

(五)对其它问题的争议,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审计处联席会议商定。

第二十五条  5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学校各级财务部门应根据建设单位负责人签署的审核意见及结算资料办理结算付款及报账手续。5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学校各级财务部门应根据学校审计处出具的审计意见书及其他结算资料办理结算付款及报账手续。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不得有以下违规情形:

(一)玩忽职守重复送审工程结算资料;

(二)未按规定履行审核职责;

(三)签证不实或提供虚假资料;

(四)隐藏或隐瞒影响结算审计的重要资料或重大情况;

(五)工程进度款支付未按规定控制,超过审计后的工程结算款。

(六)违反国家、省、校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审计处及其他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在审计实施中违反本办法且构成违纪违法的,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根据党纪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的,通报学校各有关单位并严肃处理:

(一)结算高估冒算,一年内有两个项目审计核减率超过15%或抽审项目的工程量偏差影响总造价超过10%的;

(二)无故拖延或拒绝提供审计所需资料,或对审计征求意见逾期不响应,经催告后仍不配合,被书面警告两次的。

第七章  附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审计处承担。

第三十条  厦门工艺美术学院对依法必须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工程项目自行开展结算审计工作,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学院工程结算审计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