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大学建设工程管理审计规定

信息来源:审计处 发布日期: 2023-12-12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建设工程管理审计工作,实现促进完善学校建设工程管理内部控制、促进落实管理责任、促进提高资源绩效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福州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法规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学校使用财政拨款、捐资、合资、自筹资金等各类资金来源进行建设的房屋建筑、装饰、安装(含电气、给排水、消防、安防、网络系统等)、修缮、室外总体(含管网和道路)、园林绿化等专业工程。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管理审计,是对建设工程的建设周期各阶段业务活动及其内部控制的适当性、有效性进行的确认和评价,以促进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和改进工程管理的内部审计活动。

第四条  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由学校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学校工程管理部门、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

第二章  审计职责

第五条  建设工程管理审计以项目建设目标为导向,着眼于促进问题解决,立足于促进机制建设,推动学校事业发展。

第六条  审计处应结合实际情况和审计资源状况,科学规划,统筹安排,抓住关键环节,有步骤、有成效地开展建设工程管理审计。

第七条  审计处应采用恰当的业务组织模式开展建设工程管理审计工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参与建设工程管理审计,为内部审计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补充。审计处应对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加强业务督导,有效控制建设工程管理审计质量。

第八条  为保证审计证据的相关性、可靠性和充分性,审计处应要求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完成前置审核工作。审计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关于审计事项的情况说明并配合开展相关的实地勘查和调查询问等工作。

第三章  审计内容、方法和范围

第九条  建设工程管理审计内容主要包括内部控制审计、造价审计、招标审计、付款审计等。学校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和调整审计内容、范围和审计起点金额。

第十条  内部控制审计,是对建设工程内部控制的设计与执行情况进行审计,主要包括建设工程归口管理情况、工程管理制度建设情况、管理岗位设置与职责情况、建设工程各阶段履行基本程序、执行有关政策等业务管理情况、预算和付款控制等财务管理情况的审查和评价。

第十一条  造价审计,是对建设工程各阶段工程造价进行审计,主要包括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招标控制价、洽商变更估价、施工过程结算、竣工结算等的审计。

第十二条  招标审计,是对建设工程各类招标项目的招标程序、招标文件、经济合同等进行审计,主要包括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及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的招标程序、招标文件及合同的审查和评价。

第十三条  付款审计,是依照合同和项目进展对建设工程用款拨付情况进行审计。主要包括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的审批流程、支付方式、支付金额的审查和评价。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的基本方法为技术经济审查与审计控制和审计评价相结合,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相结合。

第十五条  审计处开展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的主要范围:

(一)对于学校规定的建设资金起点以上的工程项目,实施招标控制价审计;

(二)对于学校规定的建设资金起点以上的工程项目,实施竣工结算审计。根据工程项目施工过程结算需要,开展施工过程结算审计。对达到一定建设规模的工程项目,在结算审计阶段对建设过程关键业务活动及其内部控制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价;

(三)与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协同开展建设工程管理审计。在实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时,对被审计对象所在单位同步开展建设工程管理审计;

(四)对学校认为需要重点监督的其他工程项目或工程管理业务,开展建设工程管理审计。

第十六条  学校采用代建、合作建设、总承包(如:“EPC”、“DB”)等模式建设的工程项目,审计处根据建设管理协议约定和

学校要求开展审计工作。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管理审计业务的具体内容、范围和程序等,应当制定相应的配套的审计实施办法,以作为各类审计业务实际运行的指引、规范和监督的依据。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八条  审计整改。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结果按照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学校审计处对于建设工程管理审计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及时出具审计意见书,督促有关部门进行整改;对于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应及时提出审计建议,提交学校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或有关部门研究解决。

第十九条  责任追究。建立健全审计与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相关单位的工作协同机制。对于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核实查处;学校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要根据审计结果和案件查处情况,依纪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学校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审计意见和建议,认真落实整改,对整改不力、屡审屡犯、造成损失的,要严格追责问责。

第五章  附 

第二十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审计处承担。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政策原则性调整的,从其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福州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福大审〔20201)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