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内部审计业务的委托行为,保证内部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第2303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第2309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内部审计业务外包管理》等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是指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相应执业资质,能够独立承办相关审计业务的专业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以下简称委托审计)是指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经学校批准后,审计处委托中介机构参与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行为。
第四条 除涉密事项外,审计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考虑下列因素,对内部审计业务实施委托:
(一)学校现有的资源无法满足工作目标要求。
(二)内部审计人员缺乏特定的专业知识或技能。
(三)聘请中介机构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四)其他因素。
第五条 委托审计的形式主要有:
(一)项目全部委托,是指审计处将一个或多个审计项目委托中介机构实施,并由中介机构编制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
(二)项目部分委托,是指一个或多个审计项目中,审计处将部分业务委托给中介机构实施,组成联合审计小组,审计处根据情况利用中介机构的业务成果,编制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
第六条 审计处负责委托审计项目的组织、协调、管理、监督、检查与评价等工作,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学校相关部门(单位)应积极配合审计处和中介机构的审计工作。
第二章 审计项目委托
第七条 中介机构的选择方式:
(一)未达到学校集中采购限额要求的审计项目,财务类审计项目由审计处处务会议决定分散采购方式,工程类审计项目根据业务需要,每三年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按照一定的标准,遴选一定数量的中介机构,建立工程审计中介机构遴选库。
(二)达到学校集中采购限额要求,审计处应向学校采购部门申请集中采购。
第八条 选择审计中介机构应重点考虑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合法经营,无违法、违规记录。
(二)具备国家承认的相应专业资质,连续正常执业3年以上。
(三)参与审计项目的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声誉,近3年内未出现重大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
(五)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审计质量控制制度。
(六)具有承担审计风险的能力,能够依法维护委托人的权益并保守秘密。
(七)以往相关审计工作经验和质量评价结果。
第九条 采用本办法第七条中方式(一)的,财务类审计项目的委托程序为:
(一)审计处业务科室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提出审计项目委托的初步方案(包括拟进行委托的审计项目基本情况,拟采取全部委托或部分委托形式,拟采用询价、邀请谈判、定向谈判、网上竞价等方式)。
(二)审计处召开处务会议,审核审计项目委托方案。
(三)审计处业务科室按审定的审计项目委托方案,组织选择受托中介机构,并将选择结果报审计处处务会议审定。
(四)审计处向选择确定的中介机构发出项目审计委托通知书,明确审计项目的具体审计要求。
(五)按照学校合同管理权限和程序,与选择确定的中介机构签订合同。
第十条 采用本办法第七条中方式(一)的,工程类审计项目的委托程序为:
(一)审计处业务科室根据审计项目的复杂程度和目标要求从遴选库中选择工程审计中介机构。一般工程审计项目,从遴选库中随机抽取中介机构。单项委托审计费用低于行业指导价最低金额的,审计处业务科室可直接选择中介机构。
采用从遴选库中随机抽取方式的,成立3人抽选小组,由审计处负责人、监督人员、业务科室人员组成,遴选情况形成工程审计中介机构抽选纪要。
(二)审计处向选择确定的中介机构发出项目审计委托通知
书,根据遴选库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权责和具体审计要求。
第十一条 采用本办法第七条中方式(二)的,具体审计项目的委托程序为:
(一)由审计处业务科室提出采购申请和具体采购方案(包括拟进行委托的审计项目基本情况,拟委托工作内容,对委托对象的要求等)。
(二)审计处召开处务会议,审核审计项目采购方案。
(三)达到规定限额要求的,根据学校规定报分管审计工作校领导审批。
(四)向学校采购管理部门提出采购申请,进入采购程序。
(五)按照学校合同管理权限和程序,与选择确定的中介机构签订合同。
第十二条 审计项目业务委托合同的签订,应严格执行学校合同管理办法。
委托合同一般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工作目标。
(二)工作内容。
(三)工作质量要求。
(四)成果形式和提交时间。
(五)报酬及支付方式。
(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七)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八)保密事项。
第三章 审计质量控制
第十三条 审计处对委托的每一项业务均应指定项目负责人,代表审计处对中介机构实施项目进行全过程的管理和质量监控,对审计处负责并及时报告工作。
部分委托审计项目,审计处应与中介机构成立联合审计小组,审计处指定的项目负责人任审计组组长。
第十四条 审计处应要求中介机构根据项目规模、复杂程度和审计时限等情况合理配备项目人员,财务类审计项目主审负责人须具备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并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工程类审计项目主审负责人须具备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并有10年以上相关审核经验。
第十五条 审计处项目负责人根据审计项目需要,督促中介机构项目审计组及时制定详细可行的审计实施方案。
审计处项目负责人负责审定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实施方案应明确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审计人员分工、审计程序及方法、审计时间安排等,确保审计实施方案的科学性。
审计处项目负责人应重点关注审计实施方案中的审计人员分工和时间安排是否合理、审计重点是否恰当、拟采用的审计程序和方法是否恰当等内容。
第十六条 在中介机构实施项目过程中,审计处项目负责人应核查中介机构项目组的人员到位和尽职情况,对不胜任的人员应向中介机构提出更换意见。
第十七条 审计处项目负责人应督促审计组严格按照合同和项目审计委托书约定内容、内部审计准则要求和审计实施方案开展审计,着重检查事实是否清晰、取证是否充分,对于事实不清、取证不充分的,应要求中介机构完善审计程序。
第十八条 在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审计处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听取中介机构和项目负责人的工作汇报,询问了解审计项目实施情况,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等,确保中介机构业务实施过程的顺利。
第十九条 审计处应做好中介机构与项目涉及单位的组织协调和对接工作。对审计过程中出现的争议问题,审计处项目负责人应监督其解决并及时向审计处负责人汇报。
第二十条 审计处项目负责人应对中介机构提交的成果文件初稿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
财务类审计项目重点复核问题描述是否清晰、问题定性是否准确、结论是否正确。对于问题描述不清晰、问题定性不准确、结论有偏差的,应要求中介机构予以纠正。对于经反复沟通最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审计处项目负责人应形成详尽书面记录并及时向审计处负责人报告。
工程类审计项目重点复核审计依据是否合规、审计结论是否与具体造价文件相符、造价文件的编制是否符合现行规范、重要核增核减事项是否依据充分。复核时发现问题的,应要求中介机构予以纠正。对于经反复沟通最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审计处项目负责人应形成详尽书面记录并及时向审计处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应及时召开业务会,研究项目负责人在过程管理和质量监控过程中提出的问题,讨论中介机构修正后的成果文件。审计成果文件经审计处业务会同意后,方能进行后续审计流程和办理后续手续。
第二十二条 审计处项目负责人应督促中介机构及时提交审计项目档案资料,并对中介机构完成审计项目情况进行总体验收,确认项目完成、质量合格,审计报告(含电子版)和相关审计资料已移交完毕。必要时,审计处也可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审计结果进行质量检查或复核。
第二十三条 审计项目经验收合格,审计处方可支付审计费用。中介机构未能全面有效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以及应及时纠正(停止)不及时纠正(停止)的,审计处根据具体情节,可暂停或取消其承接业务资格、向学校建议终止合同,拒付或酌情扣减审计费用,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将依照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责任追究。
(一)未按合同和项目审计委托书的要求实施审计,随意简化审计程序。
(二)审计程序不规范,审计报告严重失实,审计结论不准确,且拒绝进行重新审计或纠正。
(三)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等重大错漏。
(四)违反职业道德,弄虚作假、串通作弊、泄露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
(五)擅自将受托审计业务委托给第三方。
(六)其他损害委托方或被审计单位的行为。
第四章 审计质量评价
第二十四条 审计处建立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对中介机构一
定时期的工作质量或具体的审计项目质量,采用定性、定量或者定性定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并形成书面报告。
第二十五条 审计处对中介机构工作质量进行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审计响应与时效。
(二)审计人员配备与管理情况。
(三)审计实施过程,包括审计实施方案制定、审计沟通协调、进度把控等。
(四)审计报告质量。
(五)审计资料移交的及时性和完整性。
(六)职业道德遵守与保密。
(七)其他方面。
第二十六条 审计处将对中介机构工作质量评价的结果作为后续审计项目委托的重要参考。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审计处承担。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福州大学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试行)》(福大审〔2020〕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