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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州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的修订说明

信息来源:审计处 发布日期: 2020-07-25 浏览次数:

        《福州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制定于1998年,在2007年和2013年分别进行了两次修订。2019年中办国办印发了新修订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指导思想、组织协调、审计内容、审计实施、审计评价和结果运用等方面进行了较大篇幅的修订。为了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新规定的精神和要求,进一步规范我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工作,审计处对《福州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进行了再次修订。现就修订的依据和重点内容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依据

本次修订是以2019年7月7日起实施的中办国办印发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下简称“两办规定”)为基础范本,参考该规定的框架设置和条款顺序,并结合我校实际进行的。

二、修订的内容

《福州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修订稿)》共有7章43条,相较于2013年的实施办法新增了2章,删除10条,新增11条,条款数量从原来的42条增加到现在的43条。重点的修订内容有:

一是新增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指导思想。修订稿的第二条参考两办规定第二条,明确了我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指导思想。

二是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范围进行了调整。修订稿的第三条将原办法中的“负责学校机关各部处、各公共服务机构、学院、校办企业以及其他单位等负有经济责任的正职领导干部、法人代表或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调整为“学校管理的处级正职领导干部或主持、负责工作一年以上的处级副职领导干部。”审计对象范围扩大,涵盖了学校管理的党、政处级正职,新增了负责工作的一年以上的处级副职领导干部。

为了更加合理的安排审计资源,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我校审计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在修订稿的第五条中新增了“领导干部离任时,若任中审计结束日至离任日不满2年的,可不再安排离任审计。对任期未满一年离任的领导人员,原则上不安排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三是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定义进行了调整。修订稿的第四条根据两办规定第三条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定义进行了调整,明确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是指“在其管辖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落实学校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推动学校事业发展,管理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防控重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

四是新增了“组织协调”章节。根据两办规定新增了“第二章组织协调”章节,进一步明确了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的职责,见修订稿第九条;规范经济责任审计的计划管理,见修订稿第十、十一、十二、十三条。

五是对审计内容进行了调整。修订稿第十四、十五条根据两办规定的第十六、第十八条进行了修订。第十六条删除了原有的对校办企业领导干部审计内容的规定,新增了“对院、系、所及学校直属单位”、“机关部处等职能部门”、“学校所属独立法人单位(或企业)”三类型单位领导干部的审计内容。

六是对审计实施的要求进行了调整。新增第十七条对党政同审计的实施和责任认定进行了明确;第十九条对审前调查被审计对象提供的资料进行了补充;第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条对审计实施过程的一些具体要求进行了调整,更加具体、规范,易于操作。

七是进一步规范审计报告的形成。参照两办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第二十六至二十九条明确了审计报告的逐级审批制度;第三十条规范了审计结论性文书的送达范围;第三十一条规范表述了审计线索处理方式。

八是对审计评价内容进行了调整。参照两办规定,第三十二条明确了在审计范围内,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包括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中其个人遵守廉洁从政(从业)规定等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第三十三条调整了责任类型。将2013年规定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3类责任调整为“直接责任、领导责任”2类责任,并要求综合考虑审计发现问题的历史背景、决策过程、性质、后果和领导干部实际所起作用等情况界定责任。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对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进行了界定。

九是新增“审计结果运用”章节。参照两办规定,新增第六章“审计结果运用”,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