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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州大学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的修订说明

信息来源:审计处 发布日期: 2020-07-25 浏览次数:

       《福州大学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制定于2012年,在2017年进行了一次修订。2019年7月学校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名称发生了变化,同时2019年中办国办印发了新修订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对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的职责进行了修改。因此,审计处对《福州大学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进行了再次修订。现就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依据

本次修订是以2019年7月7日起实施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为依据,并结合我校实际进行的。

二、修订的内容

《福州大学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修订稿)》共有9条,相较于2017年的制度没有增减条款,仅对个别条款的内容进行了修订。修订内容如下:

(一)全部条款中的“监察审计处”改为“审计处”、“审计部门”改为“审计处”、“校纪委”改为“校纪委(监察专员办)”。

(二)第一条一是删除已不适用的《福建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增加现行的适用的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即“《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等法规以及《福州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二是增加“结合我校实际”。

(三)第二条:将联席会议召集人由“纪委书记”改为“分管审计的校领导”。

(四)第三条:依据2019年印发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相关条款和我校实际情况,修改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为:“研究拟定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文件,审议决定年度任中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监督检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审计结果执行及整改落实情况,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推进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等”。

(五)第四条:没有修订。

(六)第五条:一是在部分条款中增加“向审计处”(具体见修订稿)。二是在党委组织部主要职责中,依据实际情况将“委托建议”改为“建议名单”,将“审计结果归入考察材料,存入领导干部政绩档案”改为“审计结果存入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七)第六条:根据我校的工作实际,将“每学期召开一次”改为“每年召开一次”。

(八)第七条、第八条:没有修订。

(九)第九条:将“《福州大学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福大监[2012]1号)同时废止”改为“《福州大学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福大监[2017]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