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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州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修订说明

信息来源:审计处 发布日期: 2020-07-25 浏览次数:

 《福州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制定于2007年,2015年进行了一次修订。该规定是我校内部审计工作的基础性制度文件,对加强我校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内部审计行为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贯彻落实最新的《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适应新时代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新要求,审计处对《福州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进行了再次修订。现就修订的依据和重点内容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依据

本次修订是以2018年3月1日起实施的《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审计署规定”)为基础范本,参考了2020年5月1日起实施的《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以下简称“教育部规定”)的特色章节,并结合我校实际进行的。

二、修订的内容

2018年审计署对实施了十五年的《审计署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进行了全面的修订,修订内容包括审计目标、范围、职能与职责、党组织对内审的领导、审计独立性和审计问题整改等。因此,此次《福州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修订篇幅较大,参照新修订的《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的条款顺序,修订内容涉及了几乎所有的章节和条款。

 

《福州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修订稿)》共有7章32条,相较于2015年的规定删除1章,新增2章,删除9条,新增17条,条款数量从原来的24条增加到现在的32条。重点的修订内容有:

一是对内部审计的定义进行了调整。依据审计署规定,修订稿的第二条将内部审计的职责范围从原先的“对学校与资源利用有关的业务活动及其内部控制”修改扩展为“对学校及其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内部审计的职能也由原来的“确认、评价和咨询”调整为“监督、评价和建议”。

二是将我校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组织领导方式写入规定。新增的第五条明确:“学校的内部审计工作由校长直接领导,校长可指定一名分管校领导协助管理”;依据审计署规定第六条新增了“审计处在学校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

三是对审计处负责人的工作背景要求进行了调整。依据审计署规定,第七条将原先的“监察审计处分管审计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具有审计师、会计师任职资格,或者从事审计、会计相关工作3年以上”调整为“审计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工作背景”,更加符合我校的实际情况。

四是进一步增强了审计处和审计人员的独立性。依据审计署规定,新增第十条规定“审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的决策和执行。”

五是调整了审计处的职责和权限。第十二、十三条依据审计处的实际工作职责和审计署规定的最新表述,对原有的审计处职责和权限进行了调整。

六是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管理。参考教育部规定的内容,将“第四章工作程序”整章删除(因具体的工作程序在各项审计实施办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如《福州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等),新增了“第四章内部审计管理”,该章节新增了“学校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发展战略、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和审计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审计处负责人应当及时向学校主要负责人报告内部审计结果和重大事项。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依照审计法律法规、行业准则和实务指南等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并按规范实施审计”等内容。

七是更加重视审计结果运用。新增的“第五章审计结果运用”引用了教育部规定相关章节的内容,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规定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建立内审与其他内部监督力量协作配合机制,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将内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相关决策、预算安排、考核、任免、奖惩干部的重要依据;建立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送机制等。

八是进一步加强对内部审计人员的保护。新增的第三十条规定:“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学校党委(或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