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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州大学审计整改工作实施办法》的修订说明

信息来源:审计处 发布日期: 2020-07-25 浏览次数:

       《福州大学审计整改工作暂行办法》制定于2012年。该暂行办法是我校有关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份制度性文件,对加强我校审计整改工作、促进审计结果运用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为贯彻落实好《关于完善审计整改提升成果运用的意见(试行)》(闽委办法[2019]33号)的精神,进一步规范我校审计整改工作、健全审计整改工作机制,提高学校的管理水平,审计处对《福州大学审计整改工作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就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依据

本次修订是以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印发的《关于完善审计整改提升成果运用的意见(试行)》为主要法规依据,参考了复旦大学等其他院校的相关规章制度,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进行的。

二、修订的内容

《福州大学审计整改工作实施办法(修订稿)》共有7章29条。相较于2012年的暂行办法新增了1个章节,原有的6个章节也进行了较大的调整。7个章节中除了第一章总则、第七章附则外,其余5个章节分别规定了“整改责任制度”、“整改报告制度”、“整改跟踪检查制度”、“整改问责制度”和“整改结果运用和公开制度”等五个方面的整改工作制度。因为修订稿在框架上进行了重新编排,所以原条款有的被删除,有的被调整了位子并对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删除5条,新增15条,条款数量也从原有的17条增加到现在的29条。重点的修订内容有:

一是对标题的修订。《福州大学审计整改工作暂行办法》制定于2012年,已执行了8年。在此期间,审计整改工作的内外部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我校的审计整改工作也在实践过程中不断的发展和完善,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工作流程。因此,我们建议把《福州大学审计整改工作暂行办法》修订为《福州大学审计整改工作实施办法》。

二是调整了实施办法的适用范围。暂行办法仅适用于内部审计的整改,修订后的实施办法将适用于学校内、外部审计的整改工作。如第一条把“内部审计”改为“我校审计整改”,新增第六条明确了在内外部审计整改中审计处的职责。

三是新增了实施办法中相关名词的定义。新增第三条、第四条分别对本实施办法所提到的“被审计对象和学校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和“审计结果”进行了定义

四是新增“整改责任制度”。新增第二章“整改责任制度”中的6个条款分别对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审计处、学校业务相关管理部门等责任单位在审计整改工作中的责任进行了明确,并建立审计整改工作联络机制、审计发现问题线索移送机制等内容进行规定。

五是调整“整改报告制度”。依据《关于完善审计整改提升成果运用的意见(试行)》的要求,第十三条将审计整改时间从原来的30日延长到90日,规定“经济责任审计项目整改报告要同时报送党委组织部”,同时对审计整改结果报告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如规定“审计整改结果报告需由分管校领导签字并随附必要证明材料”等;新增第十四、十五条规定相关业务管理部门也要报告审计整改落实情况等。

六是调整“整改跟踪检查制度”。依据《关于完善审计整改提升成果运用的意见(试行)》的要求,新增第十七条规定审计处要建立“查出问题清单”和“整改落实清单”对接机制,并形成对账销号清单等;依据实际工作需要,新增十九条规定了“审计处或联合督查组,在实施督查三日前,向被督查单位送达审计整改落实情况督促检查通知书”;第二十条规定审计整改督查报告对象为分管审计校领导、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等。

七是调整“整改问责制度”。 依据《关于完善审计整改提升成果运用的意见(试行)》的要求,建立审计整改约谈制度。新增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不到位、未在规定时间内落实整改又未说明原因或原因不充分、不按规定配合审计整改的,视情况可由审计处提请校纪检、监察或组织等部门约谈责任单位和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第二十四条规定“对责任单位和部门整改不力、虚假整改、拒绝或拖延整改、以及屡审屡犯且情节较为严重的,应及时报告校校领导。依据有关规定应追究责任的,校纪检、监察或机关效能建设部门应根据审计处移送意见进行追责问责,有关追责问责结果应及时书面反馈审计处”。

        八是调整“整改结果运用和公开制度”。 依据《关于完善审计整改提升成果运用的意见(试行)》的要求,第二十五条规定“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要作为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和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要纳入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检查的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成员述责述廉、年度考核、任职考核的重要依据”; 新增第二十六条规定“被审计单位应当运用审计结果,主动对照检查、举一反三,建立健全内部控制运行机制。领导班子要针对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在民主生活会上及时剖析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