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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州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的修订说明

信息来源:审计处 发布日期: 2020-07-25 浏览次数:

       《福州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制定于2007年,2015年和2017年两次修订。该规定对规范我校工程审计工作,加强我校工程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和顺应新时期审计工作发展需要,审计处对《福州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进行再次修订。现就修订的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依据

本次修订是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2018年审计署令第11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号),参考了《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校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的意见》(教财[2016]11号),并结合我校实际进行的。

二、修订的内容

《福州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共有19条,此次仅对部分条款做了修订,删除1条,新增1条。重点修订内容有:

一是进一步明确了工程审计工作权限。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2018年审计署令第11号),新增了第六条“学校审计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关于审计事项的情况说明并配合开展相关的实地勘查和调查询问等工作,有权向相关部门通报审计发现,并向学校领导报告审计结果和提出建议。”

二是落实深化“放管服”,提高工程审计起审点。参考《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校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的意见》(教财[2016]11号) “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和调整各阶段送审起点金额,对送审起点金额以下的项目可进行抽审” 以及省内外各兄弟院校的起审点及有关制度,充分考虑目前学校发展需要,征求了基建、后勤、财务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将审计起审点从原来的3万元提高到了5万元,第四条和第十五条中的“3万元”改为“5万元”。

三是加强工程拆分监管。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号的相关规定,明确了禁止拆分情况。第七条(二)增加“除单独立项的专业工程外,建设单位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中的各分部分项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分别发包以规避招标”。

       四是为适应学校有关政策制度变化和审计工作实际,对部分条款进行了调整和删除。如:将规定中的“审计部门”改为“审计处”;第二条中“市政”改为“室外总体(管网和道路)”;因新订立了《福州大学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所以删除本规定中第四条和第五条委托审计有关内容;因2018年12月学校招标领导小组会议取消密封报价采购方式,所以删除本规定中七条(二)密封报价有关内容;根据工作需要和工程管理部门意见反馈,在政策允许范围内调整了第十条和第十三条有关工作时间要求。